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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十七个注意事项 | 干货收藏

时间 :2019-11-1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法规政策
近年来,因遗产纠纷导致的家庭纷争屡见不鲜,为避免日后矛盾,符合逝者生前的意愿,现在订立遗嘱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那么,订立有效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由恒略律师为您整理了十七个注意事项:

第一,订立遗嘱还是要趁早,趁身体健康的时候积极安排;


➤ 第二,先厘清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或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列出财产清单,不要遗漏;


➤ 第三,由专业人士制订遗嘱内容,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字迹尽量端正、清晰,易于辨认,不能有错别字;


➤ 第四,立遗嘱人在遗嘱上除了签名,还要摁手印,写明日期(日期必须写,没有落款日期的遗嘱,绝对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且写明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简写);


➤ 第五,无论采取何种遗嘱形式,都可以用录像的方式加强证明力,在录像中立遗嘱人要表明身份,说明时间、地点,所述内容应与书面遗嘱完全一致。见证人同时出现,表明身份,对遗嘱形成过程表示在场亲眼目睹;

➤ 第六,考虑是否存在需要保留份额的继承人(或胎儿),在遗嘱中做出合法、适当的安排;


➤ 第七,如有必要,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写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 第八,遗嘱的内容应尽量详细,财产要明确,遗产的分割方式或处置方式具有可操作性;


➤ 第九,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能有利害关系——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


➤ 第十,见证人的签名必须与遗嘱在同一页上面,如果遗嘱有几页,那么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上面签名。


➤ 第十一,如果遗嘱中设置了一些前提条件,涉及人身自由、宗教、性别、性取向、婚姻(再婚)、生育等,文字表达必须非常谨慎,或者做巧妙的技术性处理,避免因涉嫌歧视、违背公序良俗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


➤ 第十二,某些情况下,采取遗嘱加上协议(夫妻协议、家庭成员协议等)的方式,保证遗嘱安排的落实,有效避免纠纷;


➤ 第十三,根据情况变化,考虑是否重新订立遗嘱,比如子女成年、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健康恶化(可能先于立遗嘱人去世)、新增加的财产尤其是大额财产房产需要写入遗嘱;部分财产已经出售或灭失等等,应及时修改遗嘱;


➤ 第十四,公证过的遗嘱只能通过重新公证来修改;


➤ 第十五、新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无效或部分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 第十六,父母可通过遗嘱剥夺子女的配偶(即儿媳、女婿)的继承利益,指定遗产只由儿子、女儿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中没写明,子女继承的遗产中的百分之五十属于其配偶;


➤ 第十七,不要订立“秘密遗嘱”,应该制订一式数份完全相同的遗嘱,除了自行妥善保管遗嘱外,应将遗嘱交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或遗嘱中心保管,或者交由信任的亲人朋友保管。以免去世后,法定继承人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或者找不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