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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翻建后,继承遗产如何分配?

时间 :2019-10-2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继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而产生的相关继承纠纷包含多种情形。如下述案例中,因一方继承人擅自翻建后原继承房屋已“灭失”,其他继承人可继承范围为原房屋面积还是翻建后的房屋面积存在不同理解。

继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而产生的相关继承纠纷包含多种情形。如下述案例中,因一方继承人擅自翻建后原继承房屋已灭失,其他继承人可继承范围为原房屋面积还是翻建后的房屋面积存在不同理解。

 

案例:涉及房屋翻建对继承遗产的分配

黄甲与杭某育有黄乙、黄丙。涉案宅基地房屋原面积49.5平方米,系黄甲、杭某所有。1991年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黄甲与黄乙名下,1999年黄甲、杭某相继去世,黄乙、黄丙均已不在该房屋居住。2007年,黄乙在未征得黄丙同意的情况下翻建该宅基地房屋并办理了翻建手续,翻建后房屋面积变为109平方米。2015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单位认定房屋归黄甲、黄乙所有,并按照建筑面积109平方米安置拆迁利益。黄丙知晓后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产,双方对房屋翻建后多出的面积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产生分歧。

继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而产生的相关继承纠纷包含多种情形。如上述案例中,因一方继承人擅自翻建后原继承房屋已灭失,其他继承人可继承范围为原房屋面积还是翻建后的房屋面积存在不同理解。

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在于析产部分

首先需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口;其次确定被继承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与份额,由拆迁人口享有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房屋产权人享有地上建筑物补偿;最后根据具体拆迁政策分配其他拆迁利益,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翻建房屋是指经审批后,在宅基地上拆除原有房屋重新建造新的房屋。在审理涉房屋翻建的继承案件中,需重点审查三个要素:

 

一是房屋翻建前的居住情况,如果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可向当地村委会查证相关居住情况;二是房屋翻建的出资情况,需由翻建人提供相关翻建费用凭据;三是翻建是否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个别继承人翻建房屋的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关于个别继承人翻建房屋产生的继承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无同住继承人,去世后一方继承人翻建房屋。

新翻建房屋的产权应延续之前的状态归所有继承人按份共有,但其他继承人应对翻建人的出资予以补偿。即使其他继承人知情且未反对翻建,也不能认定其放弃继承房屋产权。

二: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有同住继承人,去世后同住继承人翻建房屋。

该种情形属于同住继承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其他继承人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但翻建人应当补偿其他继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额。如案例三中,黄乙翻建房屋后多出的面积不属于遗产范围,黄丙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

三: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但无房屋转让书面协议。

新翻建房屋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对于出资翻建房屋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屋产权份额时,可以适当多分或者要求其他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且有房屋转让书面协议。

若转让协议有效,则翻建人对新翻建房屋享有全部产权;若翻建人与被继承人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或已另获批宅基地,则该转让协议无效,新翻建房屋的处理方式与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相同。

其他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

除上述拆迁利益外,被拆迁农户还会得到诸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特殊对象补贴、自留地补偿费用等其他拆迁补偿利益。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中一般均会根据费用性质明确分配方案: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等是为了鼓励实际居住人尽早搬迁,为其搬家和过渡期内的居住提供相应费用,故应归属于房屋实际居住人;特殊对象补贴则属于对生活困难人员的特殊补贴,应归其个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归集体所有的自留地和耕地享有生产使用的权利,因此自留地补偿费用应归属于农户内农业户籍人员。

析出被继承人的拆迁利益后,即可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被继承人财产。在遗嘱继承中应按照有效的遗嘱内容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存在多名子女,还需审查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事实,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应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