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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五千万,执行不到一分钱? 律师:可再执行

时间 :2019-10-2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皇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果您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类似案件,请及时咨询律师。

案情还原

 

20191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5902万元,该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彭某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法院遂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法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恒略以案说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分析认为,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和方法查询确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执行的措施。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理应尊重。

 

2)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利益已部分得到实现,对剩余部分表示放弃的。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放弃部分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在其放弃权利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就申请执行人放弃的部分裁定终结执行。

3)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义务承担人的。虽然这些企业并未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销,法人资格还存在,但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经营的权利,也没有义务承担人为其偿还债务,实际上是名存实亡,这种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4)因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的,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既未申请恢复执行,又未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期限已超法定期限的。

 

恒略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果您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类似案件,请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