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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将不再优先其他形式遗嘱

时间 :2019-10-17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法规政策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拟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的规定

现行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并确立了公正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草案的规定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弊端

一位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去世后遗产给他的一个孩子。一段时间后他改变了主意,想更改公证遗嘱。根据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他要再跑一趟公证处。但因年事已高,腿脚不灵便,老人陷入苦恼之中……

尊重遗嘱自由重要理念

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遗嘱人一旦订立了公证遗嘱,非经公证程序撤消、变更,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订立的遗嘱均不生效,在继承开始后,仍要适用公证遗嘱,而不管它是否体现了遗嘱人的最终的真实意愿,这严重背离了遗嘱自由之立法目的。

方便遗嘱人行使处分权

若立遗嘱人临终前想要修改公证遗嘱时,因情况危及,无法再次及时履行撤销公证遗嘱程序,立遗嘱人往往会通过口头遗嘱或书面遗嘱的方式表达生前的最终遗嘱意愿,但目前立法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就限制了立遗嘱人的意志自由,造成了违反遗嘱人意志的后果。同时,这也是对立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处分权的一种限制。

适应当今公证制度改革

废除公证遗嘱优先的条款,与当今的公证改革相适应,废除强制公证是公证改革的趋势。公证主要是见证签字捺印的过程,签字捺印本身可以通过笔迹和指纹鉴定来识别真伪,即便没有公证,法律行为依然是有效的。公证仅起见证作用,公证本身不会产生额外的效力。同时,有利于在遗产继承中遵循死者最后遗愿,死者的最后遗愿不会因为没有公证而丧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