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廖某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归案。
经查,2020年10月13日21时许,廖某驾驶摩托车在衡阳市石鼓区一巷子附近,趁被害人谢某不注意时,将正在骑车的谢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扯断。黄金项链被扯断后,二人均摔倒在地。廖某顾不上捡拾被抢断的项链慌忙逃走,谢某随后在一巷内将廖某截住并报警。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46176元。案发后,廖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后,廖某提起上诉,辩称:其犯罪情节轻微,又系犯罪未遂,区检察院此前也作出过不批准逮捕决定,且上诉人廖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社会表现良好,可对其适用缓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检察院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已对廖某作出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对其已是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并出具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而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诉,也不代表可对廖某适用缓刑。本案当地司法局出具了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认为廖某有再犯罪之风险,不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不宜适用缓刑。
恒略律师提醒:
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