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某卡时装公司经福建莆田市政府批复,依法受让取得位于工业区38262.553平方米工业用地。之后不久,接到市城乡规划局通知:因政府变更城区规划、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要求某卡公司搬迁。某卡公司认为,其出于无奈,与区政府签订了企业征迁《补偿协议》,但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区政府辩称,搬迁系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省政府规划批准;《补偿协议》经多次磋商系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原告诉称“显失公平”与事实不符。
经查,案涉《补偿协议》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原告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万元,并经被告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原告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万元,将取消原告的1210.4576万元履约保证金。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协议》。案件受理费374937元,由被告区人民政府负担。区政府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案涉《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所提交的规划批准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基于建设具体的公共利益之所需。被告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名义上系因规划建设莆田市八大宜居片区,但实际上是建设“P龙山庄”项目,而该项目系被告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商业用地,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用于高端商业房地产开发,属于商业目的,明显不属于公共利益。为此,被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案涉《补偿协议》对搬迁费用人为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明显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偿明显不合理,该行政协议显失公平。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