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董小冬在房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下,打算在山东省乳山市某旅游度假区购买一套海景房,双方未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房号未定。董小冬将全款29.8万元打到房产公司账户中后,因身体原因无法买房,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
房产公司辩称,双方虽未签订认购意向书及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已经就价款达成了口头协议。董小冬也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其之后拒绝在书面合同中签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恶意缔约,对房产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其不继续履行合同应按照总房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产公司返还董小冬已付房款29.8万元。房产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周锦铭律师认为,原告董小冬虽有意向认购房屋,但双方未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拒绝在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讼理由正当。
本案中,房产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口头、董小冬已付购房款为据,主张不应返还购房款、董小冬应继续履行合同,但董小冬对此不予认可。董小冬并未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房产公司所称合同对董小冬并不具有拘束力。房产公司在未对双方就房屋交付、权证办理、商品房质量及保修等情况达成口头约定之事实提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董小冬付款行为并不足以证实双方口头协议订立之主张,房产公司该主张,证据不足。
即使双方曾就房屋坐落、价款达成了概括性购房意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董小冬明确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意向因买卖合同不能强制订立之故而无法继续履行。
至于房产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若确有证据支持,可另行解决。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