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宋耀武伙同尚某(已另案判决)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开采铁矿石手续的情况下,将提前准备好的铁矿石运至张某经营的铁选厂销售给张某,谎称自己公司有主体矿山可长期供应铁矿石。与张某达成长期供应铁矿石的口头协议后,收取张某铁矿石预付款人民币60万元。
之后,宋耀武与尚某谎称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办理火药打眼放炮开采矿石,骗取张某铁矿石预付款100万元。期间,宋耀武与尚某向被害人张某供应铁矿石共计2367.7吨后即停止向张某供应铁矿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每吨矿石当时市场价格为220元至240元之间。
案发后,宋耀武更换手机号码回到山东济宁老家藏匿,被抓获归案。法院认定宋耀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宋耀武合同诈骗的非法所得共计9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本案中,宋耀武、尚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洽谈、履行铁矿石买卖协议过程中,谎称自己公司有主体矿山可长期供应铁矿石,取得张某的信任并收取预付款后,未如数供应铁矿石,亦不返还张某预付款,后又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事实清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达成矿石买卖协议,收受对方当事人预付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宋耀武与尚某共同故意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是共同犯罪。
恒略律师提醒: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