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2年9月15日13时许,蔡某、寻某乘公交车途经西安市玉祥门时遇涉日游行队伍,蔡某、寻某下车加入其中。
当日下午15时40分许,蔡某、寻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陕A×××××丰田轿车拦住并打砸该车,李某见状上前阻拦未果,遂夺下正在砸车的寻某手中砖块将蔡某头部砸伤,蔡某即持盗窃的U型锁在李某的头部左侧猛击四下,李某受伤倒地。蔡某又持U型锁打砸该车后备箱后与寻某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寻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李某伤情已达重伤并五级伤残。蔡某的行为给被害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8860.06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8860.06元。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李某提起上诉;被告人蔡某上诉后撤回。二审期间,经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护理依赖。审理后,准许蔡某撤回上诉;维护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民事部分改判蔡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25840.06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被害人李某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寻衅滋事罪符合构成要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恒略律师提醒: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