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湘水北曲房地产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单价103.8元/平方米,总造价为12570180元,并约定了送电日期。
2019年8月,毛某与电建公司签订上述工程的配电项目《居间协议》,约定:毛某所接业务由电建公司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合同总价12570180元,其中电建公司支付佣金1834480元(含税),背靠背方式支付。
项目完工验收交付后,电建公司仅支付佣金500000元,毛某遂诉诸法院:被告电建公司向原告毛某支付佣金1334480元。
被告电建公司辩称,被告不应该支付这么多佣金;且没到付款时间。
经查,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2月竣工送电,并办理了“公变移交”给供电部门的手续。2020年4月,被告电建公司与湘水北曲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2057997元。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共向原告支付佣金592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电建公司另行支付原告毛某佣金1187445.6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婧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毛某与被告电力建设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2月竣工送电,并办理了“公变移交”电力部门手续。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2057997元,已支付工程款12002765.8元。因需预留工程造价总额3%作为质保金,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1779445.6元(1834480元×97%),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佣金592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佣金1187445.6元(1779445.6元-592000元)。
恒略律师提醒: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