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潘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向李某13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违约金。到期后,潘某未还款也未支付违约金却因故死亡。李某遂起诉。
被告葛靓辩称,对潘某是否向原告借款并不清楚,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双方早已离婚,葛靓不承担该债务义务。
经查,葛靓与潘某2017年3月办理复婚登记,2017年11月登记离婚。2017年10月,潘某向李某借款130万元,因出借款项时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78000元,实际借到手122.2万元。潘某于2017年12月死亡。潘某与葛靓的婚生子小潘目前在学习阶段。
经审理,法院判决葛靓偿还80000元及违约金;苏某在继承潘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1222000元及违约金。
李某认为,潘某占潘葛公司82%的股份,葛靓占18%的股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葛靓在第一次离婚时分得了全部夫妻财产,有逃避债务可能。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为:葛靓、小潘在继承潘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222000元及违约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认为,本案中,潘葛公司为葛靓与潘某作为股东成立,并无其他股东,葛靓虽未在潘葛公司明确任职,但其多次为潘葛公司经营借款提供担保,葛靓亦作为潘葛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同意潘葛公司进行担保,故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应认定葛靓作为股东参与潘葛公司经营活动。
鉴于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潘某、葛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本案所借款项用于偿还潘葛公司提供担保潘某与葛靓共同向银行的贷款以及潘葛公司提供担保潘某个人向银行的贷款,应认定为潘某、葛靓的夫妻共同债务,葛靓应对此承担还款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