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9月,因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暮云街道办事处在上级环保办的要求和指导下,联合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200余人强行拆除了案涉建材厂生产及配套设施设备。
建材厂认为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诉请法院:判令区城管执法大队、街道办赔偿损失及利息17623112元。
经查,建材厂系证照齐全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零售、空心砖的销售。
一审法院驳回建材厂的诉讼请求。建材厂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拆除案涉建(构)筑物时,街道办和区城管大队未进行物品清点,未制作财产清单,也未进行公证。拆除的主要是建(构)筑物,部分附属设施、生产设施、原材料、不动产等物品在拆除中受损,具体情况现已无法查清。经审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对案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不应作违法建筑处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就本案赔偿请求对建材厂作出赔偿决定。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案涉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虽无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手续,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当地其他已给予补偿的工厂也并无用地、规划等手续,同时,这些厂房、设施等建成使用多年,建材厂以其为基础办理了各类证照且合法经营多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不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原因不能完全归于建材厂。事实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直是认可其合法性的,拆除前还与建材厂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政府方面称这些财产属违法建筑应不予赔偿,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的行为表示不一致,将责任完全归于建材厂,有失公平。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