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就陈雨状告湖南岳阳市政府、公安分局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湖南省高院、岳阳市中院两级法院行政判决;确认案涉公安分局对陈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经查,因高速公路车道改扩建项目的需要,岳阳市政府欲将江某流公司租赁范围内土地征收。在江某流公司就限期拆迁决定书向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组织公安及其他工作人员400余人强制拆除江某流公司部分设施。拆除过程中,公司法人代表彭某的妻子陈雨不予配合并表示抗议,被公安民警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将其带离现场。陈雨遂将市政府和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市政府、公安分局对陈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由市政府赔偿陈雨242.3元。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市政府对陈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由市政府赔偿陈雨242.3元。终审判决后,市政府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再审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为:对原告陈雨赔偿数额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陈雨诉请二被告赔偿原告60242.3元。理由是:陈雨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天,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应获赔242.3元。陈雨被限制人身自由当日系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应按正常工资的5倍予以赔偿;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一、二审法院判决市政府赔偿陈雨242.3元,最高法院予以撤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陈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分局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对其造成了损害。
恒略律师提醒: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