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2020年1月至2月疫情防控期间,杨某明知口罩卖家“兜里有糖”(微信昵称)、“陈永强”销售的口罩没有品牌标识、生产日期和医疗器械注册信息,不属于正规的N95级别防护口罩,仍分别以3.5元/个、2元/个的价格从“兜里有糖”、“陈永强”处购进上述口罩各5000个;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其销售的是“N95升级版(海外版)”,能够“有效防尘防飞溅漂浮物(比医用口罩有效率5倍)”。杨某实际销售金额为48307元,获利20000余元。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案涉口罩的过滤效率项目和泄露性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规定的KN90级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从重处罚。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不合格的防护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个人防护使用,金额接近5万元,其行为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