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共29套,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收购41套银行卡四件套卖给黄某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苏某某将陈某某收到的29套银行卡四件套以每套人民币2000元价格在网上销售,从中牟利与陈某某平分。
经审理,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某、苏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分别处罚金四万元、二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方月柱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苏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为70套,数量巨大;被告人苏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9套,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并陪同网上在逃人员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考虑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判处其缓刑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