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毛某被捕前系江西省抚州市某县公安局第三警务区警长,2017年初结识吴某,与吴某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经常在一起同居。
2018年七八月份,毛某在县公安局工作微信群发现有网上追逃吴某的信息:2018年6月,因浙江宁波一起诈骗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吴某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列为网上逃犯。
毛某于是利用职务之便,确认其女友吴某即是因涉嫌诈骗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列为网上的通缉人员。毛某遂将信息告诉吴某,为其通风报信,并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帮吴某购买生活用品等方式,为吴某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帮助吴某逃避处罚。2019年4月,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毛某遂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
毛某辩称:他之所以没有让吴某投案自首,是考虑到吴某身体不太好,是希望帮吴某养好身体后再带她去投案自首。
吴某称,她和毛某从认识到恋爱、同居的这段时间内,她先后拿了9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毛某,并叫毛某帮她放贷,毛某放贷出去五十万元,毛某购买的一辆雷克萨斯小轿车,首付钱是从她给的90万元中支付的。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被告人毛某作为人民警察,明知吴某是宁波市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网上追逃人员,其不但不履行法定查禁职责,抓捕网上追逃人员吴某,反而为犯罪嫌疑人吴某通风报信,在生活上为其提供便利,使得犯罪嫌疑人吴某逃避侦查机关抓获,长期不被查找到。毛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其行为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负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予以查禁的法定职责。该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网上通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