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有食堂的企业小心了,这家被罚45万元了

时间 :2020-08-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案情回放

20175月,北京顺义食药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位于该区华某药业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堂面积230平方米,就餐区150平方米,后厨80平方米为公司30名员工提供就餐服务,并以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向员工收取餐费,共计收费7500元。经营食品总价值30579.6元。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628.1元,违法所得为7500元。

 

20178月,食药局对该药业公司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币459421.5,各计人民币466921.5元。

 

药业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诉讼,认为食堂是经过工会和员工多次要求而临时成立的职工内部食堂,是非营利性的,食堂并未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被告诱导原告在《公司员工餐费明细表》上按被告要求写字并加盖公章采取欺骗的手段违法执法;部分经营工具设备原料执法人员让原告工作人员去超市新购置原告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理应免予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单位食堂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行为,没有违法所得,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倒置等,由此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给予处罚。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