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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安全隐患为由强拆房屋,法院这样判了

时间 :2020-08-1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中原区政府称案涉房屋被拆除是因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是在中原区政府已经对案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且在诉讼过程中的情况下,由桐柏路办事处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工作,明显不合常理



案情回放

因郑州市黄河路西延隧道工程项目建设,焦某道的房屋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焦某道认为政府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且低于法律规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在焦某道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时,中原区政府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焦某道房屋强行拆除。焦某道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原区政府辩称,案涉房屋被依法拆除是因其房屋已经被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依法拆除案涉房屋行为系为维护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居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为维护公众利益、消除安全隐患而依法实施,并无不当。

 

经查,20171113日,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作出《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当月24日,郑州基本房屋安全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案涉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并制作《危险房屋通知书》。当月27日,案涉房屋被桐柏路办事处拆除。法院判决:中原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中原区政府上诉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政府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中原区政府称案涉房屋被拆除是因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是在中原区政府已经对案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且在诉讼过程中的情况下,由桐柏路办事处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工作,明显不合常理;中原区政府未提供拆除行为的职权和程序依据,迳行拆除案涉房屋,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经法院裁定准予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房屋,该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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