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清理楼道杂物本无错,违法执法造成损失得赔钱

时间 :2020-08-0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但是,二被告对原告常某堆放在楼道内杂物进行清理时,未按规定履行程序,仅在单元门上贴出通知不能视为对原告常某履行了责令立即清理的程序,其清理过程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程序违法


案件回放

吉林长春市居民常某将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清理原告放在楼道里东西违法;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4700元。


 

常某诉称,20199月某日晚22点左右,自称是某某派出所民警的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身份证明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下告知原告因有人举报原告在通道放东西,如果原告不拿走,就将东西扔掉。原告回复说这属于邻里间民事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的职权范围,事后得知未对其他楼道进行清理。二被告存在选择性执法,并且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执法资格,不能行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常某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垃圾的行为,既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小区生活环境的破坏,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社会管理规范。街道办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街道办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工作,不存在违规和不当的行为。

 

经审理,法院判决:二被告实施清理原告常某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的行为程序违法;赔偿常某损失3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电线杆、停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属于相关法规禁止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关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程序正当性要求。

 

本案中,原告常某在租住的单元楼道内堆放杂物,违反规定,构成违法。案涉街道办是其管辖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但是,二被告对原告常某堆放在楼道内杂物进行清理时,未按规定履行程序,仅在单元门上贴出通知不能视为对原告常某履行了责令立即清理的程序,其清理过程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程序违法。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进行,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及时拨打律所电话,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