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走出监狱的大门,时某十分感叹地说:“醉酒的女人碰不得啊!”
时某以网名“甄诚老实人”与“甄诚兔儿神”唐某某在网上相识。元旦那天,时某与唐某某相约在某肥牛城包间吃饭,二人共喝了十二瓶啤酒。
离开饭店后,二人来到时某家中。此时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说“我喝多了”后闭上眼睛。时某让唐某某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发生性关系。
当晚23时许,被害人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被告人时某开车送其回家。时某将唐某某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次日凌晨,时某发现手机中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来到唐某某家。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时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犯强奸罪。时某的姐姐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时某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时某的刑事处罚。
鉴于时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问题。“醉酒”是一种精神状态,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受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表明,当时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表示,与被告人饮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对于在被告人家中发生的事情记忆呈片段性;并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示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愿。案发时,被害人呈现了酒后反应迟缓,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恒略律师提醒:
对于成年人而言,“酒后乱性”结果构成强奸罪,关键原因就在于此时女方醉酒失去反抗能力“不能反抗”。从保护妇女、保护女性性自由权角度出发,那些与醉酒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只要女方报警基本都难逃强奸罪,除非有证据表明女方神志清醒且明确同意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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