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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儿媳为子买墓地,老太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法律效力如何?

时间 :2020-07-3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顾某某认为其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是有原因和条件的,现钱某某韩小丽未履行承诺,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案涉保险箱内物品按法定继承


案件回放

20179月,上海市静安区韩某立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遗产有:上海市新闸路房屋一套(已另案处理)、银行保险箱一只。

 

韩某立系老韩(已于1999年去世)与顾某某夫妻二人之子,钱某某之夫、韩小丽之父。20181月,顾某某在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出具证明书:自愿放弃韩某立的房产、保险箱、银行存款等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向法院表示:证明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希望钱某某、韩小丽在清明节前为韩某立购买墓穴并择期下葬。钱某某、韩小丽书面作了承诺。经法院调解,案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韩某立的遗产份额由钱某某、韩小丽继承。后,调解书生效。

 

2018年清明节已过,钱某某、韩小丽购买墓地的承诺未履行,顾某某对放弃遗产继承悔,诉请:继承案涉保险箱内物品。

 

20187月,法院判决案涉保险箱内所有物品由钱某某、韩小丽继承所有。顾某某认为其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是有原因和条件的,现钱某某、韩小丽未履行承诺,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案涉保险箱内物品按法定继承。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一般来说,继承的放弃必须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作为放弃继承的条件。但对那些不涉及法定权利义务的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意思表示解释予以处理。

 

本案中,顾某某在作放弃继承的表示中,要求其他继承人为被继承人购买墓地,但是,购买墓地不属于放弃继承权的先决条件,故不影响顾某某对遗产继承的放弃。

 

恒略律师提醒: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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