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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坑舅300万,名下房产是代持

时间 :2020-07-1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多次协商未果,孙梅芳夫妇还发现王小建将名下房屋过户至王建新张成凤名下,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小建名下


案件回放

江西孙梅芳与丈夫张成龙长期在海南做生意,张成龙的外甥王小建之前在银行上班。2019年农历年后,王小建告诉张成龙银行有借款的过桥业务,借款只需要几天就可以返还,利息为千分之一。


 

孙梅芳夫妇信以为真,从20193月开始借钱给王小建,王小建隔几天就将借款返还给了孙梅芳并支付利息,之后双方一直以这种模式借款还款。仅20198月,王小建两天就向原告分别借款100万元计200万元。不久,王小建告诉孙梅芳夫妇,200万元借款被人骗了,借款还不了。

 

经多次协商未果,孙梅芳夫妇还发现王小建将名下房屋过户至王建新、张成凤名下,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小建名下。

 

经查,20193月份开始,张成龙借钱给王小建,共通过银行转账借款本金350万元,支付利息利息50万元。王小建将借到的本金全部转借给了陈某(另案处理)。

 

王建新、张成凤辩称,涉案房产系其夫妇购买,以其子王小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是为了便于银行办理30年期限的按揭贷款,真正所有权人为王建新、张成凤夫妇。且2014年购买案涉房屋时,王小建还是在校大学生,不具备购买房屋的经济条件,其仅为房屋代持人,非产权所有人,王小建仅为名义上的登记人。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可,驳回原告孙梅芳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房屋代持人变更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不属于财产转让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王小建、王建新、张成凤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至王小建名下,不属于财产转让的处分行为。故孙梅芳请求撤销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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