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张义林以无罪判决赔偿为由,向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羁押致赔偿请求人身体伤害支出医疗费开支等。
【案件回放】
张义林原系河北省迁西县栗树湾子村村委主任。2014年6月2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4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义林犯职务侵占罪:
2009年7月至2012年年底,张义林在担任迁西县鑫汇金矿有限公司栗树湾子坑口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坑口生产建设之名多次支取现金1777548元,其中622472元被张义林非法占有。
2012年底至2013年3月,张义林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隐瞒事实、虚构垫付开支项目,为坑口生产垫付各项开支及垫付工程费用170万元,欲非法占为已有,其中只有62万元是应付工资。
综上,被告人张义林共非法侵占公司财产1702472元,其中既遂622472元,未遂108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义林非法侵占鑫汇金矿有限公司现金649472元,于2016年10月判决张义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退赔649472元。
张义林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决,发回重审。经辩护律师无罪辩护,迁西县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张义林无罪。
经申请,法院查实,张义林共被羁押794天,遂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决定:赔偿张义林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5085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合计261856.36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法定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张义林无罪判决已经生效,张义林受到羁押,迁西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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