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付娆到西安雁塔海涛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工作,约定3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8年3月2日,付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再未上班;西安市雁塔区人社认定为工伤;后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9年1月7日,付娆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3204元;支付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7日工资2000元;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付娆因工致残并解除劳动关系的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4304.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9737.3元;医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4元。海涛医院不服,认为付娆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付娆受伤后未再提供任何劳动,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应视为旷工,按照医院制度应予开除。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医疗费等共计99737.3元。
经查,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医院支付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17.24元,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7日工资1839.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95433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付某在医院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情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法律规定其应当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医院未为付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付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医院方称付某的伤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保局已经认定工伤,职工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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