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杨国林经过数年的诉讼,最近总算拿到了借出的款项本金及利息,他感叹地说:“我幸好遇到了几位好律师。”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1年9月至12月间,安徽省无为县皖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方其桂以临时周转为由,向杨国林13次借款共计840万元。每笔借款均出具借条,并由皖江担保公司担保在借条上盖章。借条未载明利息和还款期限,但口头约定了利息。
杨国林在催要借款时,方其桂等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宽延。2012年5月,方其桂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还本付息。然而,皖江担保公司于2012年12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杨国林遂向法院起诉:判令皖江担保公司股东南京新联盛公司、汪勇、方其桂偿还84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查明:皖江担保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5月,股东和股权变更为:方其桂占有61.7%股权,新联盛公司占有33.3%股权。方其桂共向杨国林借款840万元。2012年6月20日,皖江担保公司在《芜湖日报》上刊登了公司注销公告。
经审理,法院判决:新联盛公司、汪勇、方其桂偿还84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4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上诉后被驳回;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本案中,新联盛公司、汪勇、方其桂作为原皖江担保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杨国林,未履行通知义务。皖江担保公司成立清算组时,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保证责任尚未免除。在明知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未依法对公司进行实际清算,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清算报告》,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作出“清算后公司无债权、债务”的表述,隐瞒了债务,将公司财产进行了分配,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使杨国林之债权未获清偿。故此,三被告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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