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夏某与李某生有四个儿子:夏松、夏柏、夏昂、夏立,生前有回迁楼一处,位于辽宁海城市。
2010年8月,在程某、许某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刘某玉代书,夏某与李某立下代书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夏某、李某二人身体不好,患有脑血栓、糖尿病、高血压、小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孙子夏小昂(夏昂之子)伺候老人,老人决定将上述回迁楼送给夏小昂。夏某与李某姓名由刘某玉代签,夏某与李某捺印,程某、许某签名并捺印。后夏小昂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捺印。年月日。
李某、夏某病故后,因遗产纠纷,夏小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遗嘱,请求法院:确认二老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案涉回迁楼归其继承所有。
夏立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夏松、夏柏认为,夏小昂提供的代书遗嘱的代书人高某玉是夏小昂的恋爱对象,三名见证人均没有在场,是事后签字,该代书遗嘱无效。
经审理,遗嘱见证人程某、许某在场见证。法院认为,夏小昂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得两位老人得以安享晚年,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判决:确认案涉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涉案回迁房屋所有权归夏小昂所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李某生前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夏小昂提交的代书遗嘱中夏某与李某姓名由刘某玉代签,夏某与李某捺印,见证人程某、许某签名并捺印,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故确认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案涉回迁房屋由夏小昂继承。
恒略律师提醒:
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是法律对这种道德行为的肯定;对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是对未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