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助当事人保住抚养权,薛素华、田娇艳律师代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胜诉

时间 :2022-08-1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并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王某1由被告抚养,原告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证据,但此证据未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无法认定出现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

案件介绍


fuyangquan


单女士与王先生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生育一子王某1。2019年11月2,双方在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王某1离婚后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二人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至2021年9月末,2021年10月单女士自共同居住生活处搬离,自此婚生子王某1由王先生及王先生的母亲照顾。


后单女士以王先生工作繁忙且粗心大意,还有酗酒恶习,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表示自己的工作稳定收入可观,也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王先生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表示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和自己共同生活,并且从2021年10月份单女士搬走后,孩子和自己生活了半年多,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宜变更。并委托恒略律所薛素华、田娇艳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认为

两位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代理工作,经过对案件的情况分析,和对现实情况及证据来看,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之处,在于孩子王某1跟随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双方抚养能力来看,原、被告双方工作时间、收入情况相当。自双方离婚后,婚生子王某1虽然开始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于2021年10月搬离后,婚生子王某1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平时主要由被告及其被告母亲照料生活起居,已形成了稳定的居住环境。


888888


另,现在孩子王某1尚且年幼,原、被告双方工作时仍需他人照顾,被告王先生母亲始终协助其照顾孩子,已经给孩子提供了稳定的情感环境,且其也表示愿意在今后协助被告照顾孩子。据此,结合目前双方情况,孩子王某随被告共同生活,是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的,故应驳回原告诉求,并协助当事人搜集整理了工作职务、收入状况等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中经过双方答辩质证等,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并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王某1由被告抚养,原告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证据,但此证据未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无法认定出现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综上,原告提出的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25元。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1616148477217ff30aee012cfe9e5

薛素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执业十余年,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薛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型案件过千件,属于真正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其中大部分是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涉及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众多领域。


擅长领域: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1639124848815558ac7522ef4aeb5

田娇艳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属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双向培养。对于本职工作秉承务实、积极、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经办的案件都会百分之一百投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