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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弃婴身份”不属实,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时间 :2021-12-16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徐某金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永慧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考虑到徐某金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李律师多次往返其家中沟通案情,并了解到重要线索,原来王某泽的身份并非弃婴,实为徐某金女儿徐某虹的亲生子女,且一直由徐某虹抚养并共同生活,而王某翔一直由徐某金监护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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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翔为王某泽的养父,王某翔于1992年8月3日被一精神病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在2001年因该病办理退职,在收养王某泽之前,王某翔还曾有持刀伤人行为。因案外人徐震(化名)提供虚假材料,2001年12月21日王某翔与王某泽在民政局办理收养关系,但王某泽并未与王某翔共同生活,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作为王某翔的父亲及法定代理人,徐某金请求确认原告王某翔与被告王某泽的收养关系无效。


王某泽表示,徐某金是假借原告名义起诉,自己与原告的收养手续正式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况,且原告年事已高,如果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原告将陷入无人照顾看护的境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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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金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永慧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考虑到徐某金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李律师多次往返其家中沟通案情,并了解到重要线索,原来王某泽的身份并非弃婴,实为徐某金女儿徐某虹的亲生子女,且一直由徐某虹抚养、并共同生活,而王某翔一直由徐某金监护。对此,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多条如收养档案、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医学鉴定表等证据。最终在律师专业尽责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


判决结果

确认王某翔与王某泽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恒略说法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被送养人的条件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部门登记。


本案中,根据徐某金提供的病历,王某翔在收养王某泽之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治愈,不符合收养条件。且根据双方及证人自述,王某泽系王某翔之姐徐某虹的亲生子,并非收养登记档案中所记载王某泽为社会弃婴,存在向收养登记部门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亦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李永慧 (1)(1)

李永慧律师

【律师简介】

李永慧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自执业以来,李永慧律师承办了几百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

【执业理念】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

在民事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医疗纠纷尤为突出,并擅长为公司防范风险、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