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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离婚后拆迁利益纠纷,恒略律师助女方获相应折价款

时间 :2023-04-24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另,根据住房困难增购面积审批表住房困难家庭户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表载明的家庭成员情况中张某1均作为家庭成员予以罗列,且其中明确说明安置人口为4人,故本案所涉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某号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困难增购面积,应有张某1的相应份额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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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张某1与霍某1于2012年5月18日结婚,2021年2月2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某号(以下简称某号)拆迁,但离婚时未就拆迁利益进行分割。加之,张某1也是某号的被拆迁安置人,拆迁中也应有张某1的权益。


霍某1并不同意张某1的主张,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完毕,不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某号是我母亲陈某1老家的祖产业,我和张某1对院落均不享有任何权利。我母亲是被腾退人,相应的拆迁利益亦应归我父母所有,与我们无关;张某1本人是居民,且不属于拆迁地区集体组织成员,其无权要求分割某号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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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委托恒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某号房的拆迁利益。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当即展开代理工作,经过对案件的梳理及结合拆迁政策,律师认为现某号的院落及房屋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包括安置房屋、腾退补偿款、腾退补助费。


关于安置房屋,根据拆迁政策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屋系根据宅基地面积1:1置换及根据实际住房困难进行增购相结合,故该部分的析产依据为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及作为家庭成员的被安置人应享有的安置利益。根据目前农村的宅基地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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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宅基地的原始取得虽为陈某1的祖业产,但此后因结婚、生育等状态的变化,拆迁时的家庭成员为陈某1、霍某2、霍某1、张某1,故上述人员均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另,根据《住房困难增购面积审批表》、《住房困难家庭户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表》载明的家庭成员情况中张某1均作为家庭成员予以罗列,且其中明确说明安置人口为4人,故本案所涉《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某号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困难增购面积,应有张某1的相应份额。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某号上的权益由陈某1、霍某2、霍某1、张某1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

二、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张某1、霍某1分别给付拆迁利益折价款200200元,剩余的拆迁利益折价款归霍某2、陈某1所有;

三、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现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家庭户内拆迁安置利益分配问题也愈加突出,夫妻离婚后的拆迁安置利益纠纷也越来越多,在离婚后作为“外来人员”的妻子的拆迁安置利益极易受到侵害。为防止纠纷,建议在拆迁后可及时就拆迁利益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必要时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