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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蒋某诈骗罪案,经恒略律师有效辩护获轻判

时间 :2021-11-2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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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被告人蒋某伙同郜某(另案处理)采用虚拟行程的方式,骗取注册地位于北京海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行程垫付款人民币5537.58元。现郜某亲属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19年8月,被告人蒋某伙同范某(另案处理)采用同样的方式,又骗取该科技有限公司行程垫付款人民币5602.47元。2019年11月中旬,被害单位已从范某滴滴账户中扣回垫付款。


被告人蒋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7日,检察院指控蒋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恒略律师在接到蒋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蒋某、阅卷,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恒略律师认为对于公诉人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鉴于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实有悔罪表现,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另蒋某系初犯从前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恒略说法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诈骗涉及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辩护重点在于争取减轻处罚,律师经过综合研判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积极争取到从轻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