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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借了钱不认账,8.4万借款多年未收回,王冉律师不负委托助出借人成功追回

时间 :2023-06-2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通过借条及银行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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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4日,二被告刘某和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杜某借款84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一年借期利息20000元,所以刘某向杜某出具借条金额直接确定为104000元。

杜某当日通过ATM机取现金20000元交给刘某,次日向李雪账户转款50000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刘某转账10000元,2015年4月19日向刘某账户转账4000元,共支付借款84000元。

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未果,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多方了解,原告选择委托恒略律所王冉律师代理本案。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立即开展代理工作。律师了解到借款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李某直接收取了大部分借款。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和证据的梳理,结合本案的法律适用,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李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借条及银行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借款人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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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的金额。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104000元,其中双方约定的实际借款本金为80000元,剩余24000元为利息。关于80000元借款的支付方式,其中20000元系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刘某,并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签订《借条》当天其通过ATM机取现20000元,原告说法和《借条》能够相互认证,具有高度盖然性。


另,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李某转账50000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刘某转账10000元,以上均有银行交易明细,故借款金额共计为84000元。同时进行计算对被告主张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资金占有利息。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刘某未到庭,庭前通过电话发表意见称: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称借款本金实际为14000元,借条中写104000元为高利贷,且借款已经通过现金方式还清。

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给我转账的5万元是货款,其他款项我不清楚。当时和刘某闹离婚,2016年4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刘某负担。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对于我方主张的借款金额予以采信。二被告的抗辩未能提交相应、充分证据,且与一般的民事借贷交易习惯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我方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利息标准约定不明,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8月19日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本案中,借贷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中有5万元收款人为李某,故认定其对5万元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故该5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剩余34000元,从数额上来看未超出日常生活的范畴,根据借款时间、背景、款项交付时间的情况认定该部分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李某应对全部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896元;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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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冉律师,郑州大学硕士,专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从业五年以上,代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大量非诉业务,致力于最大程度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因办案认真负责,法律思维严谨,经常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