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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恒略律师代理亲子关系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时间 :2022-06-0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后张先生终于鼓起勇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主张判令确认自己与王女士之女张某媛非亲子关系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抚养费等诉求

案件介绍


张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并在2010年2月9日生育一女张某媛。后两人感情破裂于2011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张某媛随张先生共同生活。两人离婚后,张先生及家人对女儿生活、学习照顾有加。在张先生抚养女儿期间,王女士从未向张先生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也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任何孩子的开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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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张先生经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得知张某媛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张先生深受打击,王女士对自己实施了欺诈性抚养长达12年时间,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王女士不同意刘先生的说法。她表示孩子与张先生非亲子关系,张先生是完全知情的。当时张先生告诉王女士如果结婚并以有孩子的形式正好符合北京2008年出台的一个两限房政策要求,可以低于市场价格60%申请购买一套两限房,就这样二人结婚了。张先生是知情的,所以自己不需要赔偿张先生的任何精神损失费。婚后孩子平时的花销费用、各种保险大部分由自己支付,在离婚后也一次性支付给张先生三万元抚养费。


代理意见


后张先生终于鼓起勇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主张判令确认自己与王女士之女张某媛非亲子关系、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抚养费等诉求。我所陈美娥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展代理工作。


经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分析等工作,律师认为被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义务,且被告并未将实情如实告知原告,直至双方离婚后近十年原告才得知孩子并非亲生。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给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亦属法律明确禁止。原告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对于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被告坚称原告完全知情非亲子关系的问题。律师发现一个重要细节,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在长达三年的诉讼纠纷中,乃至败诉后被告都未披露非亲生子女的情况,这是极其有悖常理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及地区经济消费水平支持了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与张某媛不具有亲子关系,张某媛由王某抚养;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抚养费 229666.67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亲子关系鉴定费1950元;

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将张某媛的户口从张某所在的户籍中迁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若不经过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此后就可能围绕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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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娥律师

【律师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陈美娥律师承办了数百件诉讼类案件,处理各类非诉类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的业绩尤为突出。并为北京高校及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商事仲裁、劳动争议、婚姻及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