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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购买的房产被主张为遗产?刘立强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 :2022-10-2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任某1生前将案涉房产出售给陈某并办理了过户,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就已由任某1变更为陈某,在任某1去世时,该房产不属于其遗产,原告任某无法依据继承关系而获得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也无法依据继承关系取得任某1对案涉合同的撤销权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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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所刘立强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迎来胜诉,最终为委托人保住房产,获得委托人的认可和感谢。


委托人陈某被侄子任某告上法庭,任某1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任某1于2020年6月26日去世。2019年12月2日,任某1(甲方、卖方)与陈某(乙方、买方)签订两份《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1号房(建筑面积30.9平米),双方协商成交价格为10万元,仓储间建筑面积7.59平,成交价格8000元。乙方全部购房款于2019年12月2日付给甲方,甲方于2019年12月2日将乙方所购房产交付乙方,并均办理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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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认为,陈某是通过不正常手段与自己父亲签署显失公平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使父亲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以10万元过户给陈某,获取父亲的财产。现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对继承父亲遗产的财产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父亲任某1于2019年签署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

代理意见

后陈某委托我所刘立强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了解到任某1在任某很小的时候就与其母亲离婚,自此父子二人几乎没有过联系。


通过对案件详情以及证据的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任某1生前对案涉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对其自由处分,即使案涉合同真的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能够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应为任某1本人。任某1生前将案涉房产出售给陈某并办理了过户,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就已由任某1变更为陈某,在任某1去世时,该房产不属于其遗产,原告任某无法依据继承关系而获得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也无法依据继承关系取得任某1对案涉合同的撤销权。故原告任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iuliqiang

刘立强律师刑事辩护经验丰富,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准确把控风险点,尤其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重大疑难案件具有独特的办案技巧。刘立强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10余年,已办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刘立强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严谨缜密的工作作风。刘律师熟谙刑事诉讼案件各阶段办案流程,能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不同角度研判案情。客观、理性、灵活地办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谋求最合适的应对方案,是刘律师始终坚持的办案理念。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合同纠纷、行政诉讼、房产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