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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购房后得知无预售许可证 吴佳妮律师助当事人讨回购房款

时间 :2022-01-2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但本案涉案房产至庭审结束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案件介绍


2017年1月13日,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向该公司实际支付房号为3号室房源的房款意向金 211819元。后续杨某一直与该公司沟通,到现在才知道该公司一直五证不全,本案所涉 3号楼房产项目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故杨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公司返还房款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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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认为协议关系成立,原告在已经充分了解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决定购买。我方积极履行义务,涉案房屋已经完成并符合交房条件。因历史遗留问题 ,现正在积极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 2017年1月13日,当时房价上涨,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已过1年的除斥期间,因现在涿州市房价下跌,原告因无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初衷。我方不同意解除、不认可合同无效。法院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双方返还。


原告杨某慕名来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吴佳妮律师代理诉讼。通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吴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本案涉案房产至庭审结束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11819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五证”通常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证。恒略律师提示大家,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各个流程的审批信息基本都能够在住建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所以早买房前最好对楼盘的各种审批手续、证件进行核对,避免购买了手续不全的房子,出现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不能顺利办证等各种问题。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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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妮律师,本科毕业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毕业于沈阳建筑大学,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吴佳妮律师曾在设计院工作多年,主要从事建筑设计及城市规划相关工作,对建筑设计及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非常熟悉,并且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吴佳妮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精通建筑与规划的专业知识,对征地拆迁、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等非常熟悉,也是从最初的维权人变成了专职律师,对当事人的需求能感同身受,不畏强权,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类的行政诉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的非诉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