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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李锦星律师助承租人讨回十七万五千元租、押金

时间 :2022-02-23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田某已向出租人公司缴纳了房屋租金,出租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业,但最终出租人公司都没能开业,已构成违约

案件介绍


2020年10月7日,出租人某公司与承租人田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仅作为美容养生使用。租赁期限2020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交款方式:押二付三。同时约定免租期两个月,开业时间2020年11月15日。如延期超过三个月,租金、押金全额退还。2020年10月7日,出租人为田某开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田某175000元,押金两个月,租金三个月。”但直到约定时间,该出租人公司都没有开业。无奈之下,田某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判令出租人退还房屋押金、租金1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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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来到恒略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李锦星律师代理诉讼。律师与当事人详细了解事实情况,律师认为双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田某已向出租人公司缴纳了房屋租金,出租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业,但最终出租人公司都没能开业,已构成违约。现承租人田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约定了如出租人未能按时开业,延期超过三个月,应退回租金、押金。


同时根据双方合同中“延期”约定,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律师对案件信息的了解及庭前证据的搜集,最终形成有效完整证据,关于对方应退回的押金房租,提出有力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为当事人讨回押金和房租175000元。


判决结果

解除出租人某公司和承租人田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田某押金和租金175000元。


恒略说法


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写明承租人与出租人各自基本情况;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和具体位置;承租人住房用途、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状况变更情况协商、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违约责任等约定,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可为自身维权作有力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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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星律师

李锦星律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理论功底扎实,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财税相关法律知识。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案件等诉讼业务;融资,证券,财税等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