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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二审再胜!邱娟律师代理公司解散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时间 :2022-10-3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侯某2认为,公司股东会完全可以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并不存在严重困难,仅存在小额的亏损负债而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予以解散的情形,故为保障侯某2重大投入免遭损失,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杜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介绍

近日,我所邱娟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历经二审均取得胜诉结果,始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和圆满解决其问题,获得当事人极大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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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书

我方当事人杜某为原告,系被告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管理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侯某1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原告认缴20万,侯某1认缴80万)。后期因被告存在以下问题:一、被告已无实际经营,且原告对被告印章失去控制权;二、公司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三、公司持续经营将会给原告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解散被告餐饮管理公司。


最后,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散。后第三人侯某 2不服提起上诉。


侯某2认为,公司股东会完全可以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并不存在严重困难,仅存在小额的亏损、负债而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予以解散的情形,故为保障侯某2重大投入免遭损失,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杜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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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邱律师当即指出:侯某2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要求解散不仅仅是经营出现问题,2018年杜某开始要求退出,一直得不到解决。该公司不具有人合性,侯某1转让股权给侯某2,杜某并不知情,也不认识侯某2。2018年5月,该公司实际已经停止经营。另案补充协议中,杜某的签字是被冒名。杜某2017年5月离开该公司,其不控制该公司公章、税控等,但是要对公司来路不明的债务承担责任,杜某因相关诉讼,工资卡被冻结。


2019年年初,该公司经营范围变化,去掉了餐饮服务,餐饮服务系其主要业务。关于公司股东会情况,2016 年以来到2021年,发生多次应当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但是实际未召开,包括地址、经营范围变更,杜某都不知情。内部渠道无法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最终,在我方律师有理有据地质证答辩中,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观点,驳回了上诉人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侯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侯某2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qiujuqn

邱娟律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邱娟律师曾在某央企担任法务经理5年,熟悉企业合规制度。从业期间处理多起行政强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向,并兼顾公司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公司方面的诉讼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