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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二审均胜诉 ! 被告主张原告放弃遗产继承,骆瑜律师助原告取得应有份额

时间 :2022-07-1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何X泉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镇人民政府就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包括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项及其他涉及费用,现安置房尚未确定具体位置,但拆迁补偿款项及其他涉及费用包括限时拆迁奖励款过渡费等总计187451元已支付

案件介绍

原告何X英、被告何X强、被告何X明与何X龙同为河北某村人,四人为亲兄弟关系,何X如为何X强、何X明、何X英、何X龙之父,被告何X泉为何X龙之子,被告陈X艳与何X龙原为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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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龙在2008年去世,何X如2014年2月份去世。在村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336平方米的一个院落,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丈量登记表中登记户主为何X如。2014年5月25日,何X强、何X明、陈X艳签订了一份《房屋归属协议》,内容为: 经协议何X如老院宅基地归何X泉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其占有,此协议自2014年5月25日生效。二被告在何X如死亡后对此房屋管理、使用。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何X泉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镇人民政府就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包括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项及其他涉及费用,现安置房尚未确定具体位置,但拆迁补偿款项及其他涉及费用包括限时拆迁奖励款、过渡费等总计187451元已支付。


何X英认为上述拆迁利益属于遗产,自己应依法继承拆迁款的四分之一。但何X明、何X强、陈X艳等人不同意其说法,并认为在订《房屋归属协议》时,何X英虽未签字,但在签署现场并认可协议,即放弃遗产;何X英时隔六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主张另有何X如一处房产四间正房属于遗产,该房产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告提供2014年5月25日有被告何X明、何X强及被告陈X艳、何X泉签名的《关于房屋协议书》一份,主张该房不属于遗产。


一审胜诉


原告何X英委托我所骆瑜律师代理诉讼,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其他涉及费用187451元,系原被告之父何某名下336平方米院落拆迁置换所得,即为何某、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二人均已去世且生前未留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何X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其直系晚辈血亲何X泉代位继承。因此187451元遗产应由何X明、何X强、何X英、何X泉四人均等继承,原告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从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被告所说放弃继承的说法。涉案款自2019年12月后取得,故原告主张分割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一审法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原告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被告何X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中46842.75元支付给原告。


二审再胜


01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或发还重审。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供2014年5月25日,由被告何书明,何书强及被告陈红艳何林泉签名的《关于房屋协议书》一份”事实认定不清。

02

骆瑜律师当庭予以答辩:依据不诉不理的原则,被上诉人何X英在本案中未提出对于《关于房屋协议书》所涉房屋的处理,且被上诉人继承涉诉拆迁补偿款及其他费用是基于法定继承,与《关于房屋协议书》无关。因被继承人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上诉人何X英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同时,上诉人陈X艳并未尽赡养义务,不符合民法典 1129及1130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享有继承权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3

最终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了案件事实,亦予翔实阐述,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同时采纳了我方律师意见,


故关于《关于房屋协议书》所涉房屋,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上诉人何X泉、陈X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uoyu

骆瑜律师

【律师简介】

骆瑜律师,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中共党员。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擅长处理房产、婚姻家庭、民商事仲裁、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

坚持高效、诚信、审慎、果断,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理念。

【擅长领域】

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非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