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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二审翻盘!租赁合同纠纷,王芳丽律师助当事人扭转败诉局面

时间 :2022-08-0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一审法院在认定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系上诉人罗某与二被上诉人,罗某为共同承租人的情况下,未追加罗某为当事人,径自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遗漏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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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经中间人罗某介绍,与被告杨某1、杨某2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养殖肉鸭,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首付5年租金为30000元,以后每三年付一次租金,每年租金6000元。后原告一直正常经营,但2021年1月28日被告突然将养殖场大门上锁,并要求原告搬离。原告因开办养殖场投入大量资金,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巨额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依法起诉。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并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已解除。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为罗某和原告,并非原告一人,第一笔租金也是罗某缴纳;2020年10月罗某告知被告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原告缴纳下一年租金,被告不予理财;2021年4月托人向其送达解除合同、恢复原貌的通知;作为共同承租人,原告与罗某是一个统一整体,罗某提出解除合同应视为共同承租人合意,另原告未缴纳房租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最终,一审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不服,并委托我所王芳丽律师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

二审翻盘


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王芳丽律师迅速展开代理工作,在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后,律师认为案件有诸多不合理之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01

一审法院在认定《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系上诉人、罗某与二被上诉人,罗某为共同承租人的情况下,未追加罗某为当事人,径自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遗漏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02

一审法院未严格区分合同的确认解除和判令解除,判决超出上诉人的诉请范围。

03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多处错误;包括:1.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的签约时间无法查清,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1月5日罗时进同意终止合同,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21年1月28日搬出养殖场,认定事实错误;4. 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上诉人未向二被上诉人缴纳过租金,也未抗辩已缴纳租金的租赁期限未到,认定事实错误;5.一审法院认定建鸭棚未经二被上诉人同意,事实认定错误;6. 一审法院未严格区分《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认定事实不清。

04

二被上诉人为逃避责任,在庭上谎话连篇,欺骗法庭,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王律师结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进行质证答辩。终于在律师的专业和不懈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撤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最终反转败诉局面,让案件「起死回生」,为当事人取得后续可能胜诉、达成诉求的机会,起到决定性和关键性作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XX民终2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回。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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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丽律师

王芳丽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在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接受了专业的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使王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具备了相应的法官思维,能更好地从法官的角度去思考案件。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王律师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王律师坚信“法律应该成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律师应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战士”,深耕法理、熟悉法律、善于寻找路径、像战士一样勇往直前是一个专业律师必备的素质。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