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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二审峰回路转,张英凯律师助当事人讨回数万劳务费

时间 :2021-11-2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但当时因其负责的商丘工程有紧急重要事件需要处理,杨某在1月19日继续在岗往返两地处理相关事务,其直属领导周某也安排其继续上班,2月末时杨某发现公司未发放当月工资,于是与周某多次进行沟通工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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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因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0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因其负责的商丘工程有紧急、重要事件需要处理,杨某在1月19日继续在岗往返两地处理相关事务,其直属领导周某也安排其继续上班,2月末时杨某发现公司未发放当月工资,于是与周某多次进行沟通工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防止出现更长时间的工资拒付,杨某在3月31日要求周某安排工作交接,并在4月4、5、6日完成交接。后杨某将该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决支付劳务费。科技公司否认与杨某之间有劳务关系,不同意其诉求。最终因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求。


杨某决定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接到委托后,张律师立即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和细节问题。通过对案情耐心仔细梳理,张律师转换思路,协助当事人向当时商丘项目的业主公司开具证明,证明杨某4月6日前在该项目的工作内容,以及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同时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商丘项目报销单及银行交易明细。并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以上证据,被告公司均不予认可,张律师结合事实证据提出很多细节问题,对方百口莫辩。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判。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某劳务费30000元。

恒略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双方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若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属于退休返聘,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单位就应该按规定正常支付给退休员工相应的劳务报酬。恒略律师提示大家,劳动者通常处于较弱势一方,所以更要做个“有心人”,在工作前就约定好并签署合同,工作中也要注意留存证据,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可以为自身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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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凯律师

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及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张英凯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期间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在实务操作中积累了大量成功的执业经验,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成功的律师一定是有思想的律师,张英凯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能了解法官的审判风格,洞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体会当事人的真正需求,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律师。 


【执业理念】

坚持高效、诚信、审慎、果断,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理念。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