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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能够和解吗

时间 :2021-07-0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具体而言,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要看是公诉还是原告起诉,如果是起诉可以让原告写撤案申请书,可以撤案,公诉案件一般不能撤诉、这个取证很难的,如果被拘留大部分会以证据不足为由37天后释放,但是最好办理取保候审后找对方和解或者写谅解书进行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并且是属于公诉案件,这种情况下只要构成了犯罪并且报警了的话,那么就不存在和解这个说法了,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恒略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