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机关算尽交易程序合规合法,赔偿责任依法不可豁免

时间 :2021-05-2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某康公司诉称免职前,齐某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联某公司齐某任法定代表人叶某公司联某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齐某任法定代表人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经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民


案件回放

浙江某康工贸公司,下设23家分公司、18家子公司。因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齐某涉嫌违反董事勤勉、忠实义务,进行关联交易,违反竞业禁止原则,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将其免职,并提起诉讼。


 

某康公司诉称:免职前,齐某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联某公司(齐某任法定代表人)、叶某公司(联某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齐某任法定代表人)、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经)、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民)。齐某及某康公司总经理黎黑、销售副总黎开、黎经、黎民、黎琪六人取得联某公司37%的股份。

 

齐某指使黎黑代表某康公司与叶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某康公司租用叶某公司厂房年租金104万元;场地年租金70万元。此后,某康公司支付改建装修、租金等费用合计5926.4690万元。

 

经查,某康公司支出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显失公平。判决:撤销案涉合同;被告齐某、黎黑、联某公司、叶某公司返还某康公司款项34399259.1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从身份上而言,案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系某康公司与叶某公司、联某公司所签订,齐某是某康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齐某又是联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叶某公司是联某公司投资100%所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齐某,故《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所涉交易主体,符合关联交易的主体特征。从交易的内容中,某康已经按照案涉合同履行了支付部分房屋租金、策划费等义务。因此,联某公司(叶某公司)与某康公司、国某公司、铃某公司均存在具体的关联交易。且使原告的利益显然受损,联某公司、叶某公司却得到了相应的较大的利益。

   

恒略律师提醒:

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贵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