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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开发商手续不齐,转卖后仍有义务协办过户

时间 :2021-05-2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上诉人将涉案房屋转卖给被上诉人后,及当然负有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应义务,上诉人迟迟不予办理,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履行该项义务,主体资格并无不妥


案件回放

20211月,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办理河南周口市某小区 602房屋的过户手续。


 

张某诉称,李某将其购买的602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因当时开发商手续不齐不能办理产权证,故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但是被告李某拒不配合办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李某上诉认为:一、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张某出示的房屋买卖结清说明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应认定为证据。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主体均不适格。购买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享有所有权无法为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将房屋已经卖给了何某,对该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根据。三、原判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项陈述与已经生效的另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相符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将涉案房屋转卖给被上诉人后,及当然负有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应义务,上诉人迟迟不予办理,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履行该项义务,主体资格并无不妥。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不动产交易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故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