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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截留销货款用于网购,拒绝返还被判徒刑

时间 :2021-05-1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杨柳无视国家法律,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应依法惩处


案件回放

邱某为北京市某电器商行的个体经营者,刘杨柳为其聘用的员工。因刘杨柳在任职期间,通过收取客户应付货款后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某电器商行资金共计137145元。经邱某多次催要,仍有117145元未予返还。法院以刘杨柳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刘杨柳退赔117145元。


 

经查,刘杨柳入职电器商行后,负责每天货款的收支。多次通过不开单、虚假开单、冲单等方式侵占某电器商行销售电器所得款共计人民币137145元,并将该款项挥霍于网购。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杨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由于某电器商行的工商登记主体类型属于个体工商户,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之后,经自诉人邱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刘杨柳陆续退还了侵占款项共计20000元,但拒绝返还余款117145元。邱某遂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刘杨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诉请法院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刘杨柳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返还侵占的款项。

 

被告人刘杨柳辩称,其只是挪用款项,没有拒绝归还。其辩护人辩称:若认定被告人刘杨柳构成侵占罪,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杨柳无视国家法律,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杨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诉人邱某指控被告人刘杨柳犯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杨柳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该条规定处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