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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买了赃物,被扣押返还会不会钱物两空?

时间 :2021-05-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挖掘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收取货款后交付的涉案挖掘机存在权利瑕疵,甲建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于法有据

案件回放

合肥甲建公司委托员工武某与福建丙通公司签订《设备转让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甲建公司出售挖掘机一台,售价374000元,甲建公司交款后收货。


 

后,甲建公司将涉案挖掘机以45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因该机为盗脏物被公安部门扣押并发还给原主。张某起诉甲建公司,法院判决甲建公司向张某返还购机款45万元、利息损失等费用。甲建公司遂起诉福建丙通公司。

 

丙通公司辩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知甲建公司是施某委托丙通公司,丙通公司转委托给被告,甲建公司不应该单方起诉我方。买受人在交易中存在过错,买受人应该自行承担。武某明知设备没有发票仍然购买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甲建公司将机器修缮后提高价格另行出卖,并非被告可以预见的损失。

 

经查,武某在《设备转让服务协议》签订时,没有发票和合格证;张某签订《挖掘机转让协议书》亦对挖掘机没有发票和合格证系明知。法院认为,张某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对于交易物存在权利瑕疵有疏于审查的过失,应酌情承担其中的合理损失,判决:解除案涉《设备转让服务协议》;丙通公司退还甲建公司挖掘机购机款374000元、赔偿损失50000元。丙通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挖掘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收取货款后交付的涉案挖掘机存在权利瑕疵,甲建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于法有据。甲建公司明知涉案挖掘机没有发票及合格证而购买,购买后又以没有发票及合格证的状态再次出售以赚取差价,甲建公司对因权利瑕疵发生的损失亦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其中的合理损失。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