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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上班临解雇,二胎妈妈力维权

时间 :2021-05-1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故,虽未有直接证据证实公司向张珊出具解除通知,但综合上述事实分析判断,张珊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山东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张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回放

张珊产假结束回浙江某科技公司山东分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被辞退,不予安排工作,也未发放工资,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山东分公司支付赔偿金125463.36元、支付生育津贴6265元、支付哺乳期工资27300元。


 

裁定后,张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张珊入职浙江某公司山东分公司,担任山东省区销售业务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任命张珊为B6级(B1-B6)高级经理,岗位名称为高级区域经理,常驻济南,薪资结构为“级别工资+团队超额提成”,并任务书中对考核规定等进行了明确。20206月,张珊生育二胎产假期满,公司未正常安排工作。之后,公司发出《通知函》,称张珊产假后未按时回公司上班,要求其办理交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岗位,公司将视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判决:山东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9780.44元、支付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1999.27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本案中,张珊产假期满返岗后,公司一直未安排其正常工作、一直未向张珊支付工资、一直未督促或要求张珊返岗,且公司人事谢进在与张珊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表示“公司不辞退了”;故,虽未有直接证据证实公司向张珊出具解除通知,但综合上述事实分析判断,张珊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山东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张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山东分公司未与张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