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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时间 :2021-05-0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回放

由王五、赵六担保,张山、李姒向银行贷款48万元。因未按约归还贷款,赵六为张山、李姒向银行代偿贷款利息122357.72元。现赵六向张山、李姒索款未果,因而起诉。


 

赵六提交该行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赵六在我行为张山担保一笔贷款,贷款逾期后,赵六为张山代偿该笔贷款利息122357.72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六要求王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赵六诉讼请求。赵六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赵六、王五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签订案涉担保合同时,赵六和王五互相知晓对方共同提供担保;王五在为张山代偿部分贷款本金后,亦向赵六主张追偿,赵六已经履行全部支付义务。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山、李姒向赵六偿还代偿款122357.72元及利息;王五对上述张山、李姒的还款义务中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王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山、李姒追偿。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的认知和预期,应当认定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且事实上王五也曾因代偿涉案担保贷款,向赵六行使过追偿权,双方在事实上认可了彼此作为保证人互相之间存在追偿权的约定,并履行了该约定。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中王五、赵六之间可以互相追偿,一审判决认定赵六无权向王五行使追偿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追偿的份额,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故应当认定赵六有权向王五追偿二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份额。

 

恒略律师提醒: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