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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因疫情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 :2021-05-0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天津分公司辩称,其已向华夏航空公司支付购买机票款项,华夏航空公司通知不能退还部分机票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应退还,因此,应当扣除机票款损失每人410元人民币


案件回放

天津郝哥、郝妹和北京某洲际旅行社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慢品曼谷”《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共7天饭店住宿5夜泰国游,两人的旅游费用合计6178元。


 

郝哥、郝妹支付了旅游费用6178元,天津分公司出具了收据。合同签订后因受疫情影响,该旅行的行程被取消,因住宿费用已经支付给目的地酒店,产生的住宿费用损失为每人人民币700元。郝哥、郝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津分公司退还二原告预缴费用共计6178元。

 

天津分公司辩称,其已向华夏航空公司支付购买机票款项,华夏航空公司通知不能退还部分机票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应退还,因此,应当扣除机票款损失每人410元人民币。

 

经查,根据被告天津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住宿费用每人700元人民币已经支付给旅行目的地酒店。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天津分公司退还原告郝哥、郝妹剩余旅游费用4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本案中,二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支付了旅游费用,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新冠疫情的发生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经支付给旅行目的地酒店住宿费用每人700元人民币,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应予扣除。

 

关于被告辩称发生的机票单边损失每人410元人民币一节,被告作为经营旅游业的公司,应当对依据相关政策已实际发生的机票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扣除二被告相应机票款依据不足。故,被告应扣除相关损失后将剩余的旅游费用退还给二原告。

 

恒略律师提醒:

一般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