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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家暴受伤,离婚后仍可追诉

时间 :2021-04-1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程某虽然于2020年8月被判决离婚,但是程某于2018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而张某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且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因而张某在与程某的离婚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已经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为此,张某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法医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3341.10元。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程某虽然于2020年8月被判决离婚,但是程某于2018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而张某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且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因而张某在与程某的离婚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已经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2018年5月,2020年7月2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此时,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故张某于2020年8月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张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并经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应获赔偿。

 

恒略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