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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非原装维权未果,愤而起诉判决获三倍赔偿

时间 :2021-03-1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件回放

张三在某宝平台卖家“X麻雀数码城”店铺下单购买了三部手机,合计6474元,张三支付了该款。

 

张三签收手机后,发现屏幕触摸有点失灵,三个键时不时的全都变黑,按不下去,便与数码城店铺店主二毛联系,二毛回复称让技术员联系张三。张三将上述三部手机送至该品牌手机客户服务中心检测。该中心出具了客户服务记录单,主要内容为:A款手机“2次维修记录,电池盖非原厂”;B款手机“有1次维修记录,更换屏幕”;C款手机“有1次维修记录,屏幕电池盖非原厂”。此后,张三与二毛联系,二毛让张三将手机退回并愿意承担邮费,但张三认为二毛态度强硬,且拒不道歉,遂申请12315维权,但未果。二毛支持某宝处理,并拒绝再与张三联系。

 

张三认为二毛明知商品属于有缺陷的手机仍然以次充好、恶意欺骗、误导原告,属于欺诈,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在张三提交的订单详情的产品描述旁的内容有“当天发货、正品保证、送大礼包、花呗分期、新店促销、X麻雀数码城原装正品未开封”等字样。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二毛于返还原告张三三部手机款6474元;赔偿张三19422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宝网上店主二毛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案涉手机经检测,均有过维修记录。二毛作为从事手机销售的经营者,其在出售手机时隐瞒了案涉手机并非新机的事实,仍按正常手机价格将手机出售给张三,显然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故张三主张三倍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法律另有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