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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三年内不得结婚?违法!

时间 :2021-03-0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关于渝飞流公司要求玫瑰雨因参演影视作品赔偿其全部收益及三倍罚款共计240000元损失的请求,虽然符合双方约定,渝飞流公司应当就其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但渝飞流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件回放

玫瑰雨与渝飞流文化公司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合约》,约定渝飞流公司担任玫瑰雨的经济管理人,基础月薪5000元。玫瑰雨称,合同签订后,渝飞流公司未按约提供演艺活动安排和代理服务,仅在玫瑰雨多次催要下支付了基础费用55000元,后未再支付,故起诉。

 

渝飞流文化公司辩称,玫瑰雨未履行合同约定,无权获得报酬。其违反排他性约定,出演影视作品达60余集(部),给渝飞流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玫瑰雨应将其获得的全部收入和三倍金额赔偿给渝飞流公司。

 

经查,案涉合约约定:玫瑰雨签约三年之内不得结婚。庭审中,玫瑰雨称其已婚的事实于签约前已告知被告经办人员。渝飞流文化公司称,签约的前提是玫瑰雨未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渝飞流公司支付原告玫瑰雨基础月薪110000元。渝飞流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岚律师认为,案涉合同中对于渝飞流公司支付玫瑰雨基础月薪并无其他排他性约定;即便玫瑰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玫瑰雨所应承担的系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非渝飞流公司拒付玫瑰雨基础月薪的理由,渝飞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玫瑰雨基础月薪。

 

关于渝飞流公司要求玫瑰雨因参演影视作品赔偿其全部收益及三倍罚款共计240000元损失的请求,虽然符合双方约定,渝飞流公司应当就其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但渝飞流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玫瑰雨所获得的收益大小,亦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撑。

 

关于玫瑰雨三年内不得结婚的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的规定,故玫瑰雨违反该条款后不承担违约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